近日,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案件。 原告盛一与被告盛二、盛三、王四、盛五系兄弟姐妹。1991年,5名当事人的母亲王某开办了椒江市某金属改制厂,后变更为台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,其中法定代表人王某占股份81.132%,盛一和盛二各占9.434%。2006年,王某亡故,其股权由5名当事人继承。原告盛一称,由于股东之间存在矛盾,法定代表人至今无法产生,公司经营管理处于停顿状态,继续存在下去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故依据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,请求解散台州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。 在审理过程中,经办法官考虑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系兄弟姐妹关系,理应帮助他们减少分歧维护亲情,就着重组织了调解。在法官释法述理、苦口婆心地调处下,最终原、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。案件以原告盛一撤回起诉告结。
(杜鹃) |